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增、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1099号 申请人:**增,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增根据已经生效的源劳人仲案字(2021)394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