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1099号之一
申请人:**增,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增根据已经生效的源劳人仲案字(2021)394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执行期间,已冻结、扣划了足额案款,应解除其他已实施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