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2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增,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增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执前调阶段,于2021年12月8日以(2021)鲁0323执保10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案情需要,应予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