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179号
原告:杨延涛,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祝加涛,经理。
被告:山东佳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孝功,经理。
原告杨延涛与被告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佳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1月19日,原告杨延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延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延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88元,由原告杨延涛负担。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