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3执1921号之五
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新城路路西段路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81×××7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75.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81×××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455.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