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3执1921号之四
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455.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