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3执1921号之八

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5×××7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59.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沂源县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455.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