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亚(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惟亚(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9民催1号 申请人惟亚(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申请人惟亚(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因将帐号为XXXXXXXXXXX********,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有效期为1个月,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用途为磋商保证金,出票人为惟亚(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背书人为空白,持票人为惟亚(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5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惟亚(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25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找到该银行汇票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惟亚(上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