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民初字第7919号 原告***,农民。 原告***,农民。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农民。 被告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建设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五里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宝坻供电有限公司、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已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