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信久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96号 申请人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五里铺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金信久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1-1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金信久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津仲津裁字第130号裁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申请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认为被申请人主张劳务费用的依据是其提供的《天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而该合同经鉴定,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并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因此该合同系伪造。而被申请人提供的结算凭证不能证实被申请人主张的劳务费数额,现仲裁庭仍依据该伪造的合同认定劳务费,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上并无任何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是由申请人提供的,仲裁庭依据该证据作出裁决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赋予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为,仲裁裁决系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分包合同,而该合同系伪造,对此本院分析认为,仲裁裁决中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分包合同未予采纳,其裁决的主要依据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结算审核定案表,申请人主张该定案表不能作为认定费用的依据,但该主张属于实体审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津裁字第130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