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鑫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8民初1933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E-1幢1**1505号房。
负责人:**。
被告:***鑫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5-2号B1702室。
负责人:***。
被告:林州市万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1号。
负责人:***。
被告:**发,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娟,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州市万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