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5民初1869号(1)
解除保全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林州市万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市万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105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共同共有人***)名下房屋。***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共同共有人***)名下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嘉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