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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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799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林州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镇***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504366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林州万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因当事人开庭前申请撤诉,故免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