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02民初381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宿迁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原告***诉被告裴某、中铁装配科技(宿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