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阀门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D9-104。
法定代表人:洪灿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贝尔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于明庄村崂山支路**div>
法定代表人:乐蝶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阀门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贝尔德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贝尔德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以双方2014年度业务项下货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贝尔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贝尔德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4元,由天津贝尔德阀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阀门制造(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毕云生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符 笛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