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5执诉前调45号
(2023)粤0785执保1073号
申请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
被申请人:恩平市瑞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关于申请人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恩平市瑞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2023)粤0785民初184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导入执前督促及和解程序,先行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在本程序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已向被申请人发送《自动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未达成和解协议。
三、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已冻结被申请人恩平市瑞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14144.25元,且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申请人两年内在本省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共计0件。
本院认为,本案督促、和解不成功,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程序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