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1994号
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丕。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平,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中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锦铜。
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中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日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1994号
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丕。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志平,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中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锦铜。
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中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恩平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日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