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1执保1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东海钢构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县濛江街道经开区(安达矿机制造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湘***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址: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锦绣龙山花园商住楼3期3栋3**2层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魁冬。
二、案件由来
申请执行人**东海钢构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湘***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贵州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1民初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东海钢构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院立案受理该财产保全申请后,按照(2020)黔2731民初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湘***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对(2020黔27**民初2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予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