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德建筑工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3380号
原告:***,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朝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贞,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系***父亲,住朝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昱昕,朝阳市***南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鑫德建筑工****。
被告: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黄河路二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40752515R。
法定代表人,苗雷。
原告***与被告***鑫德建筑工****、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贵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辽B×××××号奔驰R350商务车所有人,于2013年4月购置该车辆。车辆购置后,因原告父亲需要,便由原告父亲占有、使用该车辆。2021年6月,被告***鑫德建筑工程修缮处承揽的被告朝阳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自来水管道工程。在该施工地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地面大面积凹陷,行驶路面凹凸不平,原告父亲驾驶车辆路过施工地面,施工现场残留的石条板翘起,将原告车辆地盘直接刮破,原告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原告授权其父找二被告相关负责人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相互推诿。被告***鑫德建筑工程修缮处经营人之一刘文军特告知原告父亲,让原告父亲“走法律程序”解决此事。原告及父亲无奈,为避免车辆损失继续扩大,便将受损车辆送至维修处维修。因车辆损失严重,维修机构仅就部分受损部位进行维修,原告花费维修费12,000元。其余受损部位,现尚未维修。维修机构人员告知原告父亲,全部修复费用为40,000元。故此,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的***鑫德建筑工****并不存在,原告所诉属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在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