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鑫教具有限公司

云南鑫鑫教具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2执408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鑫鑫教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29067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章郁迁。
被执行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码:71349355-4。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十公里海埂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尹子琴。
申请执行人云南鑫鑫教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65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格兰特游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明市兴体路与湖滨路交汇处航站楼1至4层的房屋;位于昆明市兴体路与湖滨路交汇处后勤楼1至2层的房屋;位于昆明市滇池高尔夫有限公司以东、兴体路以南A幢1至3层的房屋;位于昆明市滇池高尔夫有限公司以东、兴体路以南F幢1至3层的房屋;位于昆明市滇池高尔夫有限公司以东、兴体路以南C幢1至3层的房屋,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尹子琴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审 判 员 陈 芸
审 判 员 李江永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保平
书 记 员 李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