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3民初19983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及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