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津0119执610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执行款406343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河北区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9年3月4日;有车牌号为津CXXX**、津AXXX**、津LXXX**、津RXXX**、津CXXX**、津AXXX**等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故本院未予以查封;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无机动车信息;无证券权益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6年9月23日; 5.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经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