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8601民初1201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与浙江路交口曲阜道38号-2-2901至2906及3002至3006。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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