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

上海斯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2执109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11幢102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祁玲。
申请执行人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1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地址为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送达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地址经营;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4月1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徐汇苑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的,应于期满前1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3、因被执行人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0年5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完成终本约谈;
现由于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余额清偿本案案款,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沪0112民初12346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7万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薛美芳






审 判 员


金 慧






书 记 员


钱 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