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

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吉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13255号
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贾天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皓,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琨、刘馥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2019年1月8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江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祥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