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

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吉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29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贾天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文皓,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凡。
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17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义务,原告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偿付软件开发价款3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退信,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施风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