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

上海斯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异2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11幢102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施盈莹,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闽,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祁玲。
第三人:祁玲,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古美五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姜一锋,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XXX号XXX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祁玲、姜一锋未足额缴纳出资,要求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祁玲、姜一锋为本院(2019)沪0112执109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追加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睿成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李 珺
审判员  袁 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