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紫辰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国家环保产业园环保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紫辰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傣族佤族自治县**(**)边境贸易加工区县城A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紫辰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2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群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群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飞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