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辖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QAQXU,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327370H,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国家环保产业园环保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63411432,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滨海大道2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嘉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1民初5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嘉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浙江嘉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嘉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