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327370H,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国家环保产业园环保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范炳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以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63号仲裁裁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8日向申请人***名下的账号6227××××0606汇款174795.33元,申请人对于上述事实也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63号仲裁裁决书前向申请人支付174795.33元的行为,已经履行了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6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也认可了被执行人的履行行为,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利勇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姚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