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706民初219号
原告: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金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0109907T。
法定代表人:蒋宏斌,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国家环保产业园环保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码91320411137327370H。
法定代表人:范炳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如,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彩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群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强、被告范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陈映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超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范群公司向超彩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违约金570000元;2.范群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19-078增补协议》,完成煤气式磷酸铁脱水回转炉部分配件的更换、修理及配套设施的重做等工作(详见附件),完成煤气式磷酸铁脱水回转炉连续无故障带料运行72
小时的调试工作,提供该设备的发货清单、产品技术参数说明文件、产品配置说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3.本案诉讼费及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1700元由范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超彩公司是一家生产磷酸铁等产品的化工企业。2019年8月27日超彩公司与范群公司签订关于两台煤气式磷酸铁脱水回转炉建造的《产品购销合同》及附属《煤气磷酸铁脱水回转炉技术协议书》,约定单台造价、发货时间、调试、技术标准、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2020年3月21日下午3时许,因范群公司原因在阶段性调试时导致回转窑的排烟管道内部发生爆炸。之后范群公司只得重新按照原设计要求制作安装排烟管道。事后,双方分别就爆炸对回转窑造成的损害进行了初步的探测,并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19-078增补协议》,约定双方按比例共同分担产生的整改费用218000元及具体的付款、调试等内容。上述合同生效后,超彩公司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根据合同的约定,范群公司应在2019年12月超彩公司支付的85.5万元后3天内完成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及配件的发货,但范群公司一直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节点发货,部分设备配件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部分设备配件尚未发货,该设备定做项目长时间处于不断的整改状态,未能整体调试验收。针对该设备定做项目存在的诸多问题,超彩公司以书面通知、微信、现场会议等多种形式告知范群公司,要求其及时整改以符合技术协议和该设备应当具备的功能性和安全性,但范群公司拖延、推卸的态度贯穿始终。范群公司在设备中安装了远程锁定装置。范群公司已将工作人员撤回,对存在的问题已不再过问,故起诉。
范群公司辩称,一、超彩公司12月18日支付款项后,范群公司即将设备发往超彩公司现场,但因为现场基础设施条件尚不完备、仓储场地缺失、供气气压值不能匹配等超彩公司方面原因,双方协商了后续配套设备的交付及新问题的整改措施,同时2019年年底至2020年1月份疫情影响了后续零部件整改,使得供货周期延长,因此,合同履行的时间因为超彩公司原因发生了实质性变更,迟延交货的原因不在范群公司,请求驳回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诉请;如法院支持该违约金的主张,双方合同约定的迟延交货违约金每日3%、上限20%的比例过高,要求法院进行调整。二、针对诉讼请求二,案涉设备已经由超彩公司进行正常使用数月不存在再进行调试验收的工作。由于设备已经实际使用,部分零部件在使用过程当中发生易损易耗的情况,如需要进行更换、修理,如在保修范围之内按合同履行,如在保修范围之外,需要另行进行付费。设备的发货清单、产品技术参数、说明文件、产品配置说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已经随货提供给超彩公司,范群公司可以向超彩公司再准备一份副本。三、针对诉讼请求三,由法院依法处理。四、针对超彩公司的事实和理由部分:认可合同的签订,但是设备后期发生爆炸的原因不是超彩公司诉状所陈述的,真实的原因是超彩公司没有按照双方PAD图的要求提供单独的烟气引风机PAD图上烟气引风机不在范群公司的供货范围内,应该由超彩公司自行提供,由于没有该设备,现场安装时应超彩公司要求将设备的排烟管道接入了。超彩公司自行购置的闪蒸的排风系统当中,在设备调试点火时,排烟管道发生了爆炸,爆炸不是范群公司所致,后来双方也就此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范群公司承担了爆炸以后产生的整改费用的40%。由于超彩公司提供的燃气对接压力有误,导致设备前两个加热单元的温度无法达到设计的最高温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直接导致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用时很长。按照合同约定,超彩公司在2019年12月支付85.5万元后,3日内,范群公司即需要完成全部设备及配件的发货,实际履行过程当中,范群公司是在3日内完成了组建的,由于现场安装需要的易损易耗件比较多,后来又进行了易损易耗件的如管道电线之类的陆陆续续的发货,但设备后期的整改状态由于爆炸、燃气的压力不够等导致设备调试时间延长,超彩公司在诉状上所陈述的设备存在的其他问题实际上都是在设备投入使用以后产生的问题,而不是设备在调试验收阶段的问题。因为设备在使用过程当中,根据现场的工况物料的特性,必然会发生相应的问题,只要得到及时解决,对设备是没有影响的。超彩公司也一直在对设备进行使用并至今都没有能够付清设备的到货款,也不愿意支付设备的调试款。超彩公司在范群公司发函催款前没有对设备的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的。请法庭驳回超彩公司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超彩公司提交的超彩公司向范群公司发送的书面通知、范群公司2019年9月11日的《回复函》及《回转窑生产计划安排》,范群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质证认为经办人员出差无法确认真实性,第二次庭审中又称相关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函件未提交公司留档无法核对超彩公司书面通知的真实性,但未否认双方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私人微信交接函件的情形。本院认为,1.范群公司工作人员离职未将函件在公司备份系其内部管理规范问题,且本案两次庭审间隔数月,范群公司未及时安排其工作人员核对证据材料真实性,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2.结合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有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送交的文件,双方均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送达、书信、电报、传真等)为有效”的约定及双方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材料显示双方存在微信交换函件的交易习惯,不能排除双方工作人员微信往来函件的可能;3.从内容上分析,前述函件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载明的事实前后呼应,部分内容在范群公司庭审中的抗辩意见亦可以得到印证。综上,本院对超彩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均认可其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就所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观点的异议本院将在综合分析中一并阐释。
本案诉讼中,超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煤气式磷酸铁脱水回转炉设计的缺陷性、部分配件的更换、修理及配套设施重做的必要性鉴定申请》,但在本院技术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视为撤回相关申请。后超彩公司就范群公司逾期交货提交了评估申请,本院委托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超彩公司2020年1-5月磷酸铁生产线实际产量因未达到设计产能450吨/月的标准而造成的每月固定成本多摊销的损失金额进行司法评估。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铜华诚审核(2021)28号《审核报告》,该报告载明:以超彩公司2020年1-5月份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库存商品、发出商品、销售收入及成本等财务明细账为依据,结合超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折旧明细和工资表明细等资料,对2020年1-5月磷酸铁生产线固定成本、实际产量以及成本损失金额进行了审核,…超彩公司2020年1-5月磷酸铁生产线因实际产量未达产而造成的每月固定成本多摊销的损失金额合计642483.68元…。超彩公司质证认为:审计部门将超彩公司的固定成本比如融资成本也拿掉了一些,这个测算方法得出的审核结果远未达到超彩公司自行估算的数值,该审核报告提交给法庭作为参考,不据此变更相关诉讼请求。范群公司质证认为,一、超彩公司的损失鉴定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应不予准许。1.超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支付违约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要求鉴定损失的申请与本案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不予准许超彩公司的损失鉴定申请。2.没有证据证明超彩公司声称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更没有证据证明超彩公司声称损失与本案的关联性。二、对超彩公司因《损失鉴定申请书》提供的证据,范群公司对该些证据不予认可,具体质证意见如下:1、成本明细表,该证据形式和内容均为超彩公司自制文件,范群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文件来源、制作的依据均存疑,不能作为证据,更不能作为鉴定审核依据。2、购销合同及发票。(1)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即使购销合同和发票形式上有原件,与本案事实也没有关联性。(2)仅有购销合同和发票不能证明载明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不能排除超彩公司虚构业务的可能性。3、铜华诚审核(2021)28号审核报告缺乏最基本的证明购销事实情况所必要的发货单、收货单、出入库单、领料单、库存单等基本证据,因而其报告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三、超彩公司提交鉴定申请以后,长达两个月时间没有缴纳鉴定费,理应按照撤回鉴定申请处理。鉴定公司不能为了收取鉴定费,拖延等待,超期仍进行鉴定。四、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该鉴定的前提条件是实际产能未达到设计产能,该前提不存在,无证据证明。五、鉴定的依据不真实。所有采用的鉴定依据皆为超彩公司单方面自行制作,真实性不能确认。超彩公司实际产能受制于多种因素,不具有唯一性,与本案事实没有必然关联性和因果关系,也不具备可归责性。决定超彩公司的产能能否达标、能否充足的因素与公司的订单是否充足、公司设备的开机时间长短、公司的销售业绩是否理想、市场价格是否满足利润需求、工人的上班时间长短、公司的管理水平高低等等因素都有直接的关系。影响超彩公司实际产能的因素多种多样,不具有唯一性,更无证据证明与本案事实具有必然的关联性和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超彩公司的产能不足应归责范群公司。六、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四页第一项当中记载“本次审核是在超彩公司提供的财务明细账、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超彩公司负责”。该段描述在正式报告当中进行了删除。范群公司认为审计公司是无法确认、未经法庭质证及确认真实性的前提下,单方面作出审计的基础材料是否真实的认定,那么不应当将该部分描述进行删除。所谓的鉴定出来的成本损失要范群公司来承担,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案的诉请与损失也没有关联性,该份证据不应得到采纳。综上,该份审核报告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范群公司对该审核报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1.根据违约责任的损害填补功能,无论是以违约金还是损失赔偿为诉请,应当分析赔偿是否弥补当事人的全部损失以及是否使其获得额外利益。从这个角度上看,不应否定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关联性。范群公司认为超彩公司提出的损失鉴定与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2.超彩公司提交鉴定机构的检材,本院均依法送达范群公司要求其提出质证意见,虽然范群公司对超彩公司所提交检材未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材料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质证意见未予采纳,对相关检材予以确认并移交鉴定机构,范群公司认为审核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未经质证不具有真实性的意见不能成立;3.关于超彩公司鉴定费缴纳期间问题,本院执行局已经予以回复,且庭审质证中范群公司未提出新的反驳意见,此处不再赘述;4.案涉设备系定作产品,合同所附技术协议中设计依据载明的设计条件明确了进料量、进料灼减比例、出料灼减比例等基础数据,即对设备产能进行了约定,本案双方均为商事主体,对逾期交货必然导致逾期内约定产能无法实现而发生损失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和理解,实际也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结合双方往来函件中对设备问题的确认与整改情况及2020年5月13日方形成验收单的事实,范群公司关于影响产能因素多因性而割裂其逾期交货与超彩公司实际损失之间的关联性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铜陵华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案涉鉴定项目的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范群公司所提出的意见均不足以反驳审核报告的审核结果,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超彩公司并未依据该审核结果调整相关诉讼请求,本院对范群公司关于铜华诚审核(2021)28号《审核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7日,超彩公司(甲方、需方)与范群公司(乙方、供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一、名称为煤气式磷酸铁脱水回转炉,规格或型号详见技术协议,数量2台,单价285万元,合计570万元。1.以上价款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内设备交付、调试等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制造费、装配费用、包装、运费、保险费、税费、现场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费及政府法定的有关施工人员的各种保障费用但不限于工人工资等;2.乙方完全理解合同中有关技术要求、供货范围,并承诺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与之完全符合并按时完成。乙方承诺为其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赔偿: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历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该单订单总价款的3%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超过支付合同/该单订单单套设备总价款的20%,且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向甲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如乙方经甲方催告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仍未按照需方要求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甲方做退货处理,乙方三天内退回全部己收货款。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历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该单订单总价款的3%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超过支付合同/该单订单总价款的20%。甲方自乙方发出提货通知之日起逾期提货,自乙方向甲方发出提货通知之日起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或提货的,甲方需在乙方催告之日起3日内先行支付发货前付款:自乙方向甲方发出提货通知之日起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内仍未付款或提货的,甲方需在乙方催告之日起3日内先行支付发货款及安装调试款。…二、质量标准及制造标准:2.1按《煤气磷酸铁脱水回转炉技术协议书》执行。…2.3产品使用的材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双方技术协议要求。2.4产品应符合本合同要求,应与设计规范、图纸要求一致。…四、加工时间和交付时间:4.1加工时间:合同生效后90天内完成制作,具备发货条件。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意指合同双方不能控制的或在缔结本合同时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或天灾)、需方延期支付约定的付款,则该交货时间应相应延长。4.2交付时间:乙方收到提货款后3天内发货。…4.5乙方负责随货附上相关交货设备的质量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发货清单、产品技术参数说明文件、产品配置说明等。)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相关资料。4.6乙方在发车前将交货清单发给甲方。甲方收到货后,与乙方工作人员现场根据交货清单数量查收。查收无误后,签字回传给乙方,视为货物己完成交货。4.7货物出厂前、乙方负责对货物吊装位置进行标识,乙方派员赴现场协助指导甲方完成设备现场卸车就位及水电气、地基等基础设施的准备工作。4.8.1乙方需推迟交货时间,应事先通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双方认可的条件执行,否则必须按时交货。五、产品验收:5.1验收标准:《煤气磷酸铁脱水回转炉技术协议书》;5.2甲方监造:5.2.1甲方有权在以下节点对本合同设备进行监造,待甲方完成相关监造后,乙方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我方只是按照贵司生产计划和实际进度进行监造,不涉及生产,贵司因质量等问题,导致生产进度滞后,由贵司内控解决,不得影响交货工期。1、对方备料完成,开始加工筒体时;2、筒体焊接组兑,找正时;3、燃烧腔体完成,安装窑体前;4、设备整体完成车间试运转前:5、关键部位喷涂以及材料热处理前;5.2.2我们监造目的:1、看材质报告。2、找正跳动和内检报告。3、轻质保温材料安装监督。4、试运转及试车记录。5、喷涂等加工的检测报告。以上监造过程及记录只能监察,留底照片等资料由乙方IP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审核后提供。5.3出厂验收:发货前,甲方指定验货人,到乙方工厂进行设备外观验收,验收合格,包装待发货。同时甲方提供发货款。5.4调试验收:产品在甲方现场,经过乙方工作人员调试后,连续无故障带料运行72小时、符合合同技术协议约定验收标准,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视为主要功能验收合格,磁性物质是否有增量需在质保期验收时验收,尾气排放以甲乙双方共同认可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验收。六、付款方式及结算方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采取分批订货方式,即先支付一台设备预付款、发货款、安装调试款、验收款,待第一台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采取同样的付款方式支付剩余一台设备款(第二台设备订货时间自第一台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6个月,则商务报价重新确定),具体付款方式及结算方法如下:6.1付款方式:分期付款。6.1.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乙方作为预付款,款到合同生效并执行;乙方收到预付款后一周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计划表、设备布置图及对接接口尺寸等相关图纸;6.1.2发货前,甲方派人到乙方工厂进行设备出厂验收,出厂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30%发货款;6.1.3设备安装结束、甲方收到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周内需方再付合同总价的20%;6.1.4调试合格、设备连续无故障带料运行72h或由于甲方原因到货3个月未带料调试,以先到者为准,尾气排放验收合格,需方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6.1.5质保期满后、磁性物质验收合格,甲方于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给乙方作为质保金。…七、安装、质保期及售后服务:7.1安装:7.1.1甲方在收到本合同标的物后且现场具备安装调试条件后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派员至现场开始进行指导安装和调试。7.1.2乙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7.2质保期及售后服务。7.2.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保期为一年,从甲方验收合格、设备连续无故障带料运行72h之日起计算或由于甲方原因自货全部到现场之日起18个月未安装调试,以先到者为准。7.2.2质保期内,如发生非甲方人为操作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产品故障或产品更换通知后4小时内做出技术指导或处理措施,甲方无法自行解决时供方专业维修技术人员48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解决。逾期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设备调整状况,将由乙方全部承担,从质保金内扣除。
乙方超过一周仍未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甲方有权做退货处理,乙方三天内退回全部已收货款。7.2.3质保期外乙方对所有出售的标的物,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终身有偿维修。对易损、易耗件乙方合理配备库存。质保期外,乙方将继续为甲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7.2.4供方需向需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设备、电气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八、违约责任。8.1乙方承诺对所供商品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因设备出现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出现非甲方责任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十、不可抗力。…10.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邮政EMS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是否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019年9月10日,超彩公司向范群公司发函确认其已经于9月4日支付30%预付款,要求范群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生产计划表、设备布置图及对接接口尺寸等相关图纸。9月11日,范群公司回复函明确“预计图纸提交时间为9月20日”。9月12日,超彩公司书面通知范群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约。9月27日,超彩公司向范群公司发函,载明:截止今日,贵司仍未提交合同约定的图纸、生产计划等相关资料。已经严重影响我司后续相关工作(合同于9月4日生效,上述相关资料的交货约定时间是9月11日前)。按照合同内容:4.1加工时间:合同生效后90天内完成制作,具备发货条件。根据贵司目前实际设计进度,可能对设备交付后的安装及调试工作造成相应顺延;如有顺延,该责任不由我司承担。由贵公司自行承担。10月23日,超彩公司再次发函催促范群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10月30日,范群公司制作《19-078(安徽超彩)回转窑生产计划安排》,2019年12月18日开始至2020年4月,范群公司陆续向超彩公司交付设备主机及相关配件。期间,2020年1月10日,超彩公司向范群公司发函:贵司部分设备材料(包含主机冷却段和底座)在贵司安装指导人员的指导下,已于12月29日将窑体及底座安装完成。截止到2020年1月10日,在贵司安装指导人员的指导下一共完成:…其它均因为缺件货(或)设备制作问题需要处理不能开始安装,导致安装工司严重误工。同时现场还发现问题如下:1、…8、贵司未提供安装方面详图,无法预判是否缺件,我司也无法安排安装计划。以上问题,我司每日通过贵司现场安装指导人员向贵司提出,但均未能得到有效答复,希贵司能够足够重视,尽快将解决方案和时间节点提供我司。函件并附相关问题的图片。1月13日,范群公司回函,部分设备无法安装,必须更换,重新发货,安装布置图已于12月20日邮件发送。1月20日,超彩公司向范群公司发函再次确认了范群公司已完工部分内容及需要修正或返工、否则影响安装的7个问题项目,并载明:以上未解决问题,导致我司设备安装进度严重滞后,希望贵司能够足够重视,尽快将未解决问题解决。同时:1.现场仍有缺件导致设备安装无法进行,如…。安排人员对后续设备进行核对,纠错,补发。2.贵司进料螺旋于1月19日18点多到达我司,我司安排人员加班,连夜卸车。同时被贵司现场安装指导人员告知,其次日不再来我司。那我司现场安装指导及问题协调,贵司将如何安排?(之前告知,现场安装计划年前进行到22日17:00,年后于当月31日8:00开始。)前期耽误的时间如何配合弥补?还剩3天,现场安装方案是等贵司人员来确认后再安装;还是我司自行安装,贵司默认正确,如有返工,由贵司担负其责任及费用?请贵司领导高度重视我司项目,拿出诚意,将我司后续问题及时解决,减少双方损失。函件并附有图片描述相关问题。2月17日,超彩公司致函范群公司:由于贵司提供的产品,现场仍存有一定的问题,导致现场安装工作无法继续。由于疫情限制,导致贵司安装指导相关人员不能及时到我司进行相关产品服务,我司陆毅于2月17日与贵司现场安装指导人员(姬广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视频交流;同时针对尾料称重小仓框架尺寸进行了复核,发现该框架与窑头部分框架安装尺寸严重不符(1月20日前已与贵司现场安装指导人员确认过,我司已按贵司方案整改,但发现仍然存在问题)。1.请贵司于本日(2月17日)下班前发送设备整改方案。2.由于现场设备整改工作量较大(已发生整改内容在往来函件中有描述);后期如有需要委托我司现场安装队伍进行设备整改的,请贵司以委托函件附方案、图纸的方式进行委托。该安装队伍按18定额进行收费。该费用将从设备安装款项(合同6.1.3项)中扣除。3.贵司如不能按期提供整改方案,则默认同意我司整改方案(如果我司有方案),同时默认委托我司现场安装队伍按18定额收费标准进行施工。3月26日,超彩公司致函范群公司:我司原则上同意贵司的整改方案,并根据贵司的整改方案提出如下整改意见:1.我司建议风机参数由贵司计算确定,在风机进口安装压力变送器,保持稳定的微负压状态,PLC实时控制,变频调节;在烟囱管道出墙后与双氧水及煤气管道增加保温棉…11.技术协议上,煤气压力的指标是0.08MP,疑为笔误;…13.回转窑下次试车前,做好详细的试车计划,贵司需要拿出完整的操作规范并提供专业人员对我司岗位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培训合格后,亚星焦化、安全环保、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相关人员和贵司对接,逐个单机试车,每个环节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点火试车。4月16日,范群公司就前述整改意见逐一书面回复,对部分整改意见超过技术协议,认为需要增补报价,解释了部分整改意见不能实施的原因。4月30日,超彩公司书面向范群公司提出关于试机工作的意见,要求范群公司参加试机的人员于5月3日前到达超彩公司,4日进入现场检查并最后确定和安排试机。同日,范群公司回函,确认调试人员名单及调试人员在5月3日到达超彩公司等情况。5月9日,超彩公司书面告知了范群公司双方现场安装调试人员就贵司编制的回转窑试车方案召开的专题会议内容并附会议纪要,会议主要内容为超彩公司和范群公司双方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范群公司编制的磷酸铁中心回转窑干燥系统调试方案内容存在的问题进行商议调整。主要内容有:超彩公司提出的回转窑干燥系统调试方案中关于人员安排、考核条件及程序、相关操作流程等方面的8个不合理处,范群公司提出:1.回转窑系统打点及单机调试工作己完成80%,在2020年5月11日之前完成全部打点及单机调试工作;2.建议超彩公司就现场回转窑干燥系统存在的问题出具正式的函件和范群公司相关领导进行交流。5月12日,范群公司对前述会议纪要中超彩公司提出的8个问题逐一书面回复:1.我司营销李总己至现场。…3.我司计划5月14日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4.有整体流程即可,无需详细流程。…6.方案提及部分以方案为准,未提及部分以现场调试人员具体操作为准。7.记录表格见附件。8.燃烧器PID见附件,其他PID更新14日提供。5月13日,范群公司出具《售后服务-安装验收单(设备安装)》及附件表格,载明:服务日期2019年12月27日,完工日期2020年5月,服务项目:主机指导安装和整改,现场验收项目及验收结论:1.资料不全,2.受爆后未检查确认是否损伤,3.没有安装图,只有布置图,注:罗磁风机后面增加排风管一条。超彩公司康某儒备注:附件表格内的单体设备及零部件安装到位,附件表格只对名称和数量负责,而不对性能、质量负责。
2020年6月1日,超彩公司向范群公司书面通报5月24日至31日带料试机中发生的问题,要求范群公司在7天内拿出解决方案并实施。6月11日,超彩公司将设备带料试机中的问题归纳汇总再次向范群公司书面通报。6月13日,范群公司书面对超彩公司提出的问题一一解释回复,并载明:对于上述所有技术协议并未要求或并未明确部分,若贵司却有需求且同意进行商务增补,请贵司单独发送需增补件的清单函件至我司商务人员,我司技术人员会进行相应评估是否可以增加,确认后我司会发送可增加部分的商务报价。目前整个设备己处于设备调试的后期,据现场反馈,我司设备已经可以基本满足贵司的正常生产,烦请贵司将合同约定的安装款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支付义务并于6月20日前支付给我司。
2020年8月26日,范群公司(乙方)向超彩公司(甲方)发送《19-078增补协议》,载明:感谢贵司对乙方的支持,选择我司产品,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先前贵司与我司签订的《煤气式磷酸铁脱水回转炉产品购销合同方(合同号:NT-12-CO-2019528)及技术协议,由于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发现前端烧不到约定的温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更换1-2温区燃烧器及其配套的设施。此项整改共计产生费用(人工+材料)218000元整。其中甲方承担60%的费用,乙方承担40%的费用。即甲方承担130800元,乙方承担87200元。二、含此次整改费用和原合同的剩余的未付金额的付款方式变更为新的付款节点。具体如下:(1)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待乙方收到预付款生效,预付款金额为65400元整。乙方收到预付款后,20天内将整改材料及设备发出。(2)待整改材料全部到场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原合同的50%安装款,计285000元整。(3)现场整改完毕后,带料正常运行72小时视为验收合格(本次验收只针对1-2温区温度是否能到原合同技术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的50%整改款,即65400元。(4)整改方案及设备、材料清单作为技术协议附在本增补协议的后面,同时也作为整改验收的内容。
2020年11月3日至12月31日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项目交流群中发生群聊记录如下:11月3日上午范群公司工作人员询问“现场还有什么问题吗”并@超彩公司康工,附现场设备运转截图后表示“这几天的设备运行状态还是可以的”,超彩公司在群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蒋宏斌被@后对“请问设备目前还有什么问题没有”均未作回复。当日下午范群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司现场人员的反馈,设备可以正常运行,另外听说这几天你们要停窑做保温,没什么问题的话我们现场的人就撤了,有问题请及时反馈”。11月4日范群公司在微信群中向超彩公司发送《19-078函件》,认为范群公司已于2020年10月30日将整改内容完成并通过超彩公司验收,要求超彩公司按期支付货款350400元。11月6日,超彩公司提出“流量表怎么老是出现不显示的情况”。11月7日后双方就设备运行中的故障责任及付款条件发生争议,其中范群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前期即使存在发货的事情上有延误了但这不应该成为你们不付安装款的理由,我们从头到尾没问过你们要调试款”,11月16日,范群公司表示派出维修人员“已经买票,预计晚上8点多到现场”。12月28日,超彩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设备使用中出现的截图,范群公司表示“该对话框的意思是设备在6天后将自动关机,为了不影响贵公司的生产,请贵公司在6天内将设备安装及调试款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将派设备人员去现场解锁”。12月31日,超彩公司书面发函给范群公司,认为范群公司未完成全部安装调试义务,也未完成整改工作,要求范群公司撤销锁定程序。2021年1月5日,范群公司在微信群中回函:1.我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收到贵公司85.5万元预付款后立即组织各部门人员加班加点安排生产,并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贵公司的提货款后当天发货。2.在安装过程中我公司按照贵公司的要求将设备排烟管道接入贵公司闪蒸的排风系统中,在设备调试点火时排烟管道发生爆炸,后经查明原因,系贵公司未按照PID图的要求提供单独的烟气引风机所致(PID图上烟气引风机不在我公司供货范围内,应由贵公司自行提供)后我公司…无条件的更换了损坏的燃气比例调节阀、空空换热器、管道等,又免费提供了烟气排烟机及相应的控制元件及排烟管道;后期又由于最初贵公司提供的燃气对接压力有误(合同为0.08Mpa但实际供气压力只有8Kpa)直接导致设备前两个加热单元的温度无法达到设计的最高温度,…我公司…又承担了整改费用的40%,设备于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30日整改完,在此期间一并整改了贵公司提出的其他合理的相关内容,并于2020年10月30日由贵公司设备部康工验收并签字,目前设备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贵公司在我司多次催促之下于2020年11月26日支付给我公司安装款的一半28.5万元。3.鉴于以上情况,在我公司按照补充协议完成整改后,并多次与贵公司协商支付剩余的到期应付整改款6.54万元、安装款28.5万元及后续的调试款28.5万元,但至今未收到贵司以上任何一笔款项,请贵公司收到函件后尽快支付相关款项。
另查,超彩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19年9月4日,超彩公司向范群公司支付货款85.5万元,2019年12月18日,超彩公司向范群公司支付货款85.5万元,2020年9月4日,超彩公司向范群公司转账货款65400元,2020年11月26日、27日,超彩公司共计向范群公司支付30万元,范群公司退款15000元。
本院认为,超彩公司与范群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19-078增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合同6.1.1条规定,《产品购销合同》在超彩公司2019年9月4日支付了30%预付款时生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一、关于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范群公司对逾期交货的事实未予否认,但认为因超彩公司基础设施不完备、仓储场地缺失、供气气压等方面原因及新冠疫情导致,不应当由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1.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往来函件,范群公司应当于超彩公司2019年9月4日支付30%预付款后一周内交付生产计划表、设备布置图及对接接口尺寸等材料,超彩公司多次发函催促,范群公司在回复函件中对逾期交付前述材料的事实亦予以认可,但直至2019年10月30日方制作出生产计划安排表等材料,显然严重迟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而相关图纸的逾期交付必然导致后续安装、调试及投产的时间顺延,即使超彩公司存在场地设施不完备、供气气压不足及新冠疫情的爆发等问题,均存在于范群公司严重逾期交付图纸材料之后;2.范群公司未举证证明超彩公司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备、仓储场地缺失的情形或因该情形向超彩公司主张过顺延工作成果的交付时间,同时根据《产品购销合同》4.7条,范群公司应当在货物出厂前派员赴现场协助指导完成现场卸车就位及水电气、地基等基础设施的准备工作,因此,范群公司对其主张的超彩公司基础设施条件不完备、仓储场地缺失等安装条件不具备的问题亦负有责任;3.关于燃气气压笔误问题,超彩公司予以认可,但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第4.8.1条约定延期交货应当取得超彩公司的书面同意,双方函件虽然对该问题予以确认、协商,但范群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气压问题与其延期交货的关联性或超彩公司据此同意范群公司延期交货的书面材料。综上,范群公司前述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对逾期交货的事实予以认可,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范群公司与超彩公司均为商事主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范群公司显然可以预见并应当充分理解逾期交货的不利后果,现超彩公司诉请的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符合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未超出铜华诚审核(2021)28号《审核报告》中相应实际损失的审核结果,范群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院对范群公司要求调整合同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超彩公司主张范群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违约金57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二、超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范群公司完成煤气式磷酸铁脱水回转炉部分配件的更换、修理及配套设施的重做等工作,完成煤气式磷酸铁脱水回转炉连续无故障带料运行72小时的调试工作并提交了相关工作清单。本院认为,该工作清单中涉及配件种类更换、添置新设备或系统、交付相关数据说明材料等,共计七大项33条之多,即该诉请所涉内容繁多、专业性较强、涵盖面颇广,超彩公司在提出相关鉴定申请本院亦予以准许后,因未按期缴纳费用视为撤回该申请,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其也未另行举证证明该工作清单所载事项系因范群公司所供货物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所提供配件不符合设备功能性的要求所致。同时超彩公司自认案涉设备自2020年7月份已经投入试生产,在其向本院提交的损失评估申请书中确认案涉设备在“2021年产量逐渐达到设计要求”,可以认定案涉设备已经投入生产并产量达标,超出了调试工作的范畴,范群公司辩称设备已经实际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履行保修义务,超出部分另行收费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因超彩公司对相关配件的更换、修理及重做的诉请并非以合同约定保修范围为依据,也未主张因范群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其自行修理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案涉设备的发货清单、产品技术参数说明文件、产品配置说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依据合同4.5条约定应当随货交付并由超彩公司指定人员签收,范群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依约履行了前述文件的交付义务,同意另外制作副本交付给超彩公司,本院对超彩公司要求范群公司交付前述设备文件的诉请予以支持。
三、范群公司与超彩公司在《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律师费,超彩公司亦提交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及支付律师费的增值税发票,超彩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1700元符合合同约定,该标准未超过行业规范收费标准并实际已经发生,本院对超彩公司要求范群公司承担11700元律师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案涉评估费30000元,超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可能远远不能弥补其实际损失故提出了相应的损失评估申请,范群公司要求调降合同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标准,综合考虑双方的争议及实际损失评估的专业性,本院对该评估申请予以准许,而最终审核结果仅略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本院酌定该评估费由超彩公司负担20000元,范群公司负担10000元。
案涉合同的签订、引起案涉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均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仍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付工作成果违约金570000元、律师费11700元;
二、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案涉煤气式磷酸铁脱水回转炉的发货清单、产品技术参数说明文件、产品配置说明及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三、驳回原告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7元,原告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7元,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评估费30000元,原告超彩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陶 盛
审 判 员 周文进
人民陪审员 徐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曼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