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1587号
原告:苏州五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藏丰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62810287。
法定代表人:叶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环保产业园环保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327370H。
法定代表人:范炳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五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范群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五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五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