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49868,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79552,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审理中,陶都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陶都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39040元,减半收取19520元,由陶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