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197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49868。
法定代表人:顾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79552。
法定代表人:吕作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3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