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282行审509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黄朝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作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宜国土资监[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5年7月1日对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禾公司)作出宜国土资监[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载明:根据2014年度卫片数据发现,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西渚镇白塔村土地浇筑场地。2014年3月10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0月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工建设。2015年3月8日,西渚国土资源所执法人员到场进行了制止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到目前为止,场地已浇筑完毕,圈建围墙240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对照《无锡市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决定对理禾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符合规划的256平方米场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不符合规划的2552平方米场地及240米围墙,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叁拾元罚款(2552平方米×30元=76560元),对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壹拾元罚款(256平方米×10元=256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万玖仟壹佰贰拾元(79120元)。市国土局于同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理禾公司直接送达。因被执行人理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全部法定义务。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0日向理禾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理禾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根据《宜兴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新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2019年3月31日,中共宜兴市委办公室、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对宜兴市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不符合规划的2552平方米场地及240米围墙,恢复土地原状”,由宜兴市西渚镇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毅斌
审判员 杭旭伟
审判员 叶棋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姝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