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744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744号
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505730X
法定代表人:周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跃强,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22502679552
法定代表人:吕作升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10元,由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 晓 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