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943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生,住所地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79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宜兴市。
被告:都洪君,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