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3744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50573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跃强,宜兴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22502679552
法定代表人:吕作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6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扣押)宜兴市理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储晓惠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