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8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路达交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8号凯震金鹭花园8栋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路达交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127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4年看到路达公司的招聘监理人员信息,向公司提供了简历。20l5年3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20l5年3月,***以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报考推荐单位参加了南昌大学举办的江西省第46期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学习,经考试成绩合格,并已结业,结业证书号l546118,该结业证书被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人员凭介绍信领取。庭审中,***陈述其参加上述培训系路达公司借用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名义推荐其参加,费用均由路达公司承担,路达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到路达公司工作过,对未履行的原因,***认为系路达公司未承接到工程,不能安排工作,路达公司认为系***无公路监理资质。2015年6月15日,路达公司短信通知***被解聘。20l5年7月2日,***向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以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为由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后***又于2015年9月17日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在其简历上写明1994年在上海同济大学监理公司做监理员,希望找一份助理工作(施工员或监理),而路达公司招聘岗位为监理人员,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亦约定安排***为工程驻地监理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从事监理工作,该劳动合同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要求认定路达公司欺诈行为,确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双方原因,***并未到公司上班,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故***要求路达公司赔偿4个月的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要求路达公司返还结业证、函授土木工程本科毕业证及助工证,因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推荐***参加了第46期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及其毕业证被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人员领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件在路达公司处,因此该诉请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l0元,由***负担。
***不服,提出上诉称:因路达公司欺诈、隐瞒事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路达公司自身并无资格,但假借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第46期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并为***伪造假文凭,且***的培训班结业证被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领取,路达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并返还结业证等证书;因路达公司的过错导致***四个月未工作,应当赔偿其损失12000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路达公司答辩称:***无监理资质却应聘其公司监理岗位,欺骗在先。***参加第46期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班是以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相关证件的审查系由培训班的组织机构审查且当场发回了本人,且***的培训班结业证是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照规定领取,与路达公司无关。***未上班何谈工资。原判正确,请予维持。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路达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路达公司应否支付给***工资损失?2、路达公司应否返还***结业证、函授土木工程本科毕业证及助工证?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路达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一致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与路达公司均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但从***的简历、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等来看,不能认定双方存在虚构事实或恶意欺诈的情况,故对双方主张对方欺诈的理由不予采纳。***及路达公司其他数人均是以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参加第46期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班,该培训班的组织机构经过审查并核验了相关资格、本科毕业证及助工证等证件,并当场退还了参加者的证件,事后该培训班组织机构按照其规定,由参加培训单位即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人持介绍信领取了***等人的培训班结业证。***没有证据证实其培训班结业证在路达公司处,故其可自行向其结业证领取单位索取。***虽与路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认可确未实际履行,且***亦未举证证明其有损失,故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