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5704号
原告:余姚市某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经营者:尤某,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梅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余姚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芳村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某服务部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余姚市某有限公司、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某服务部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某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某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538元,合计2563元,由原告余姚市某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