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91民初1083号
原告:湖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原告湖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州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