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91民初962号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