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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某;某有限公司;余姚市某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5029号 原告:***某。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经营者:李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梅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多元创业大厦B座507-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芳村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黄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某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79元,合计2304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