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5029号
原告:***某。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经营者:李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梅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多元创业大厦B座507-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芳村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黄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某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79元,合计2304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