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7499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68305。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