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楼乐视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37425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68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移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赣01民初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视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几年来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楼乐视大厦,故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涉案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南昌移动公司住所地法院,此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属中级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南昌移动公司住所地的中级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乐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