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2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6830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8160576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102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522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25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7522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