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执1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一、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服务费11959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959100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有权依法留置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存放在原告处的全部设备(以附件设备清单为准),并有权就上述全部设备优先受偿。(2019)赣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6710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有些存款余额,但都被其他法院冻结。
2、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件,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14日,将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机器设备移送评估。
4、2020年5月16日,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查封以上设备。
5、2020年7月10日,评估公司对上述设备出具评估报告。
6、2020年7月17日,将上述设备推送到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
7、2020年8月23日,上述设备拍卖成交,成交金额2887988元。
8、2020年9月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采取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有新的财产执行,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2020年9月1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10、2020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1206710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9月1日实际执行到位2887988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网络记录、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本案留置物机器设备处置完毕,本院确认目前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