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南昌清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3民初5203号 原告:南昌清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清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南昌清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清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清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南昌清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