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13民初15473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负责人:贺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