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某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2688号
原告: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营者:邵某,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负责人:刘某。
被告:某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某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某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64800元,变更后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420元),由原告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